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天然气公司等有关管道运输企业: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
第九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管道运输企业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管道运输企业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予以公布。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第十条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一条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8%、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参数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出现重大变化,能提前校核调整。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的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作出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本办法上述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省价格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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